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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論:海事強制保險與航港局P&I責任保險審查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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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ufacturer: 海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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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航港局於110年12月29日以航港字第1101812235號,以『未出面處理』為由,依商港法第19條第4項公告投保「東英格蘭船東責任保險協會(The East of England P&I Association Limited)」的船舶禁止進入我國國際商港!隔年(111年)航港局以航港字第1111811311號(111.8.24)公告『交通部航港局審查責任保險文件注意事項』及『交通部航港局強化P&I審查新制實施作法』;再隔年的112年11月10日以航港字第1121811736號,以『保險人未實質負擔保險責任』為由,公告日起投保或續保「挪威籍保險人(HYDOR AS)」船東責任險之船舶,禁止進入我國國際商港。前述諸公告及措施,從維護我國商港權益角度言,似屬不為過,但從國際法、國際海事組織相關規範及指南、保險法理、及各國目前實踐等層面,似乎就有問題,有高度的違憲疑慮。本文逐項討論各國際公約保險相關規範及國際海事組織相關指南、國際港口進出權及港口國權限等為討論後,評論前述諸公告及規範的合法性及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