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專論
黃裕凱博士近期完成的各項專業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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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e at Sea”從2000年The Apostolis案及2019年The Lady M案論海上貨物運送失火免責–兼評我國最高法院110年度2569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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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論海運管轄及外國管轄條款效力– 我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第980號裁定後的影響 |
187頁 180,127字 |
2024.8.22 2024.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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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撰寫一波多折,從2024年6月起筆,寫了十餘萬字後,遭遇海商人網站毀損,中間花了將近一個月期間重建網站,7月下旬欲完成本文時,發現檔案全毀(包括備份),連紙本都沒有。又花了2週時間憑記憶重寫回來,並完成全文的寫作。 我國最高法院大法庭108年台上大980號裁定肯認『載貨證券背面”準據法條款”』的效力後,筆者於諸多場合,無論是著作或研討會等,均提出一重要預測:『載貨證券背面”外國管轄條款”效力的承認是遲早的事』,也提出『一旦二者均肯認其效力,我國可能會面臨”無法(我國法)可據、無案可審”』的尷尬處境。言猶在耳,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73號裁定(111年03月10日)及112年度台抗字第1026號(113年04月03日裁定)連續二年的二裁定,即作出類似的裁定!『準據法』與『國際管轄』雖均屬國際私法的關鍵主題,但二者在法律屬性、國家司法主權等基礎上,仍有不同,不僅必須有效釐清二者間關係,且更應釐清『國際管轄』與『國內管轄』的差異,方能針對『載貨證券背面管轄條款』的效力問題有更為明確的統一解釋及見解。 本文廣泛收集全球前十大國際航商及海運承攬業者載貨證券管轄條款、分析國際管轄與合意管轄的基本概念,包括歐盟規範、對物訴訟及不方便法院原則等、各國際公約相關規定及英、美、法、北歐等24國家相關規定及見解,期待對運送契約/載貨證券「外國管轄條款」有更為完整的論述,另說明現行海商法第78條的立法背景、相關最高法院及高等法院判決及最新修正草案及其評析,以提供長期以來我國對運送契約/載貨證券「外國管轄條款」的分歧見解而有更為完整的分析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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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經濟制裁與航貿『制裁條款』的適用與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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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係利用2023/2024年寒假期間清理過去三年(110~112)台灣最高法院海商法判決評析工作時,遇到110年度台上字第2051號判決所涉及的海上保險『制裁限制及除外條款Sanction Limitation And Exclusion Clause』爭議。雖然十多年前就看過也翻譯過『制裁限制及除外條款Sanction Limitation And Exclusion Clause』,但海上保險及航運條款這麼多,過去並未對此條款有較為深入的研究或討論。但看完判決後,從本人對保單條款的理解,發現法院判決及二造專家意見/主張對該條款的認定及理解似乎有問題,甚至誤解。為求慎重及進行自我學習此一航貿制裁條款的解釋、適用及效力,農曆年前後花了二週時間完成本文初步撰寫工作,中間因開學及插隊進行『海事強制保險與航港局P&I責任保險審查機制之再檢討』乙文的寫作,於2024年3月下旬重拾並完成本文的寫作。本文收集/整理聯合國制裁、歐盟制裁、主要國家(美國、英國、日本、德國、中國大陸及我國)的立法及實施情況、航貿領域(國際貿易、航運BIMCO、海上保險)有關制裁條款的規範現況,分析國際間針對航貿制裁條款的判決見解等為較具完整度的論述,期待本文對國際經濟制裁制度及航貿實務『制裁條款』的使用有較為明確及全面性的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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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頁 140697字 |
2024.4.4 2024.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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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強制保險與航港局P&I責任保險審查機制之再檢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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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航港局於110年12月29日以航港字第1101812235號,以『未出面處理』為由,依商港法第19條第4項公告投保「東英格蘭船東責任保險協會(The East of England P&I Association Limited)」的船舶禁止進入我國國際商港!隔年(111年)航港局以航港字第1111811311號(111.8.24)公告『交通部航港局審查責任保險文件注意事項』及『交通部航港局強化P&I審查新制實施作法』;再隔年的112年11月10日以航港字第1121811736號,以『保險人未實質負擔保險責任』為由,公告日起投保或續保「挪威籍保險人(HYDOR AS)」船東責任險之船舶,禁止進入我國國際商港。前述諸公告及措施,從維護我國商港權益角度言,似屬不為過,但從國際法、國際海事組織相關規範及指南、保險法理、及各國目前實踐等層面,似乎就有問題,有高度的違憲疑慮。本文逐項討論各國際公約保險相關規範及國際海事組織相關指南、國際港口進出權及港口國權限等為討論後,評論前述諸公告及規範的合法性及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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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頁 140697字 |
2024.4.4 2024.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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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訂定”國際私法專章”的必要性評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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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航港局於110年12月29日以航港字第1101812235號,以『未出面處理』為由,依商港法第19條第4項公告投保「東英格蘭船東責任保險協會(The East of England P&I Association Limited)」的船舶禁止進入我國國際商港!隔年(111年)航港局以航港字第1111811311號(111.8.24)公告『交通部航港局審查責任保險文件注意事項』及『交通部航港局強化P&I審查新制實施作法』;再隔年的112年11月10日以航港字第1121811736號,以『保險人未實質負擔保險責任』為由,公告日起投保或續保「挪威籍保險人(HYDOR AS)」船東責任險之船舶,禁止進入我國國際商港。前述諸公告及措施,從維護我國商港權益角度言,似屬不為過,但從國際法、國際海事組織相關規範及指南、保險法理、及各國目前實踐等層面,似乎就有問題,有高度的違憲疑慮。本文逐項討論各國際公約保險相關規範及國際海事組織相關指南、國際港口進出權及港口國權限等為討論後,評論前述諸公告及規範的合法性及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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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頁 53510字 |
2023.12.20 2024.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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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2018年商法『海商及運送法』修正﹍兼評我國法(海商法/民法運送)可借鏡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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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於民國102年及108年曾草擬過二部海商法修正草案,前者條文485條,後者條文331條。此二部草案是收集所有海事海商公約及國際慣用契約文書、主要國家立法例(包括北歐(丹、挪、芬、瑞四國)、德、日、英、美、韓、中等30個國家)、整理並評析我國30年最高法院海商法判決(約500案)之案件類型及爭議、這段時間(101年~109年)召開超過25場研討會及15場講習會/座談會地反覆說明及討論,分別以國際接軌最大化及最適化角度所完成的downsized草案。所有研究及法案草擬過程均一再顯示海商法『海事國際私法章』制訂的必要性(事實上『時效章』、『保全程序章』、『污染民事責任及殘骸移除章)、『船舶使用章』(即光船租船及論時租船)亦有增訂之需求)。本文是針對該必要性進行較為完整的論述。 |
69頁 70693字 |
2023.6.20 2024.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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